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12號被 告 賴柏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412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賴柏錤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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