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號
TNEV,104,南簡補,1,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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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鵬舉
      黃依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貞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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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