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5號
原 告 陳俊君
被 告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