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25號
TNEV,104,南小,25,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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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   告 尚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地址。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民國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固有載明被 告姓名,但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及足資辨別當事人之特徵, 依前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不合。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 居所地址,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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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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