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e
原 告 想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右原告與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貳佰柒拾玖元。
理 由
右原告與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刑事詐欺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查,被告瑞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犯罪之刑事
被告,被告甲○○則係本件移送民事庭後由原告追加起訴之民事被告,原告主張本件
被告二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未繳交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元為新台
幣(下同)六百零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一元,應徵裁判費九萬零二百七十九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輝 雄
~B2 法官 高 明 發
~B3 法官 王 明 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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