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906號
TNEV,103,南簡,906,201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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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榮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請
求廢棄改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7,317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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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