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281號
TNEV,103,南小,1281,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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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陳傑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28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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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