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蘇孟平
、蘇敏華、邱志霖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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