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63號
TPEV,104,北補,63,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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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3號
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原   告 梁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邦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
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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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