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4號
TPEV,104,北補,4,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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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號
原   告 李君道
      李君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叁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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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