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23號
TPEV,104,北補,23,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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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告 和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發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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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眾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