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號
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
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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