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橋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林振隆 陳泌暐 甲○○右當事人與橋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上訴人橋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振隆、陳泌暐、甲○○四人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 法官 楊子莊~B3 法官 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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