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郭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慶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
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