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
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
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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