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359號
TPEV,104,北簡,359,20150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5
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
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艾斯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