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蘇蘭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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