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林淑媛即星辰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25,9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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