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被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任復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裕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玖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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