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18號
TPEV,104,北小,118,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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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保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
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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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