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58號
TPEV,103,北簡,758,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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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天喜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水秀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賴志豪律師
      朱百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台灣芭蒂沃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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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芭蒂沃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喜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