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成峰貿易有限公司、陳淨芬、顏楊
寶猜、顏麗芬、顏麗蘭、顏麗華、顏聰賢及顏德峯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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