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83號
TPBA,106,訴,83,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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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鑫加賀電子遊戲場業
有限公司 號
代 表 人 黃薏芹(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施威全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方賢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 年7 月10日上午10時35分
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攜就原告本件申請事件之所
有審查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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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