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0056號
TPEV,103,北簡,10056,2015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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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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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