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