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上列聲請人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2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 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