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3180號
TPEV,103,北小,3180,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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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180號
原   告 溫美芳
被   告 唐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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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