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25號
上 訴 人 周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