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嚴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羽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