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136號
TPEV,103,北勞小,13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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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許天瑞
被   告 謝九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九樓之五,有 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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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