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2年度,206號
TPEV,102,北金簡,206,2015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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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 上訴人 楊森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2月 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繳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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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