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1157號
TPEV,102,北簡,11157,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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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157號
原  告 陳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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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