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283號
TCEV,104,中補,283,20150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再審原告  盧啟華
一、原告與被告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請就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2144號小額
   民事判決敘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裁定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
   其證據。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再審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