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再審原告 盧啟華
一、原告與被告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再審聲明為何?(請就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2144號小額
民事判決敘明)
㈡、再審理由就原裁定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任一條項款再審之事由及
其證據。
㈢、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再審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