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4年度,174號
TCEV,104,中補,174,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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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黃昭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洺洋企業社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249號),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請求被告洺洋企業社給付1,464,000元,惟未於支付命
  令聲請狀內具體陳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為何?原告應另具狀(
  並附繕本即影本一份)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並另表
  明本件請求權依據是否僅為給付票款?抑或除給付票款外,
  尚另有其他請求依據一併主張(如給付貨款、承攬報酬、費
  用、借款、損害賠償或其他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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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