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慧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5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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