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原 告 賈治魯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被 告 劉宗賢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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