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電線桿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297號
TCEV,103,中簡,2297,201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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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繼承人 游闖
       游祥超
       游百合
       游月媚
       游蕙霞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重球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 定 代理人 王耀庭
前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電線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闖游祥超游百合游月媚游蕙霞為原告游祥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游祥派起訴後,已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死亡, 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原告游祥派之繼承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茲因本院查明游闖游祥超游百合、游月 媚、游蕙霞等人為原告游祥派之繼承人,此有個人除戶資料 查詢結果及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14日中市○○○ ○0000000000號函檢送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是該繼承人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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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