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587號
原 告 涂宗佑
被 告 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帳 號0000000之帳戶所有人賠償所受損害新台幣7000元,而本 院依原告聲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帳戶所有人資 料,經函覆稱該帳戶所屬郵局為台南將軍郵局,帳戶所有人 為吳文祥,有該公司103年12月29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附件可憑。又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吳文祥住所地係在台南 市○○區○○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 等規定,均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