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544號
原 告 林瑪麗(外文姓名SUMARNI、印尼國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平
被 告 MUSRIATUN(印尼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元,有匯款單據可證,約定應於102年12月16 日償還,詎被告屆期卻未依約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單及Facebook訊息等為 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