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324號
原 告 陳金助
訴訟代理人 陳溪水
被 告 江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38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原告保車民國86年1月出廠,103年9月25日發生車禍,使用逾5年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6,380元(含工資12,300元、烤漆7,700元、零件26,380元、)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金額為2,638元(00000-00000×9/10=2638)2638+12300+7700=2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