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3308號
TCEV,103,中小,3308,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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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30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潘景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24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481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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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