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六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10 樓之1、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屬天王星大 樓公寓大廈(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依原告社 區於民國102年12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住戶規約規定,住戶應按其所有權登記之 建物面積提撥公共基金每坪新臺幣(下同)200元,及依每 月每坪45元繳納管理費,以2個月為1期。而被告依上開住戶 規約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應繳納公共基 金及管理費,共計34,296元,經原告於103年7月10日以臺中 北屯郵局存證號碼000682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繳,該存證信 函已於103年7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迄未繳納之,為 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而被告則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廖永泰於102年12 月22日召開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召 集程序不合法,業經原告社區住戶林厚佑對原告提起確認上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林厚佑就原告社 區102年12月22日102年度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以召集程序、決議方式均不合法為由,對原告提起確認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 度訴字3276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訴字327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茲因本件訴訟之裁判, 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則本件訴訟即有於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不存在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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