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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808號
TCEV,103,中小,2808,201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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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及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 項不全,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業於 103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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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