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003號
TCEV,103,中小,2003,2015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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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中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童瑤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
  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又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
  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限令上訴
  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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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管理家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