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3年度,24號
TCEV,103,中勞簡,24,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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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TRAN THI MAI HUONG(中文譯名:陳氏梅香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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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