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TRAN THI MAI HUONG(中文譯名:陳氏梅香)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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