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原 告 陳朝隆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被 告 張政池 張政男 張政友 張豊英 張金榜 張金陞 林蘇美花 廖柏翔 張伯禎 鄭瓊花 張綉銀 張明富 張明堂 張明發 張明輝 張明龍 黃張麗春 張坊珍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陞被 告 張何却 張佳峯 張賀盛 張泊蓮 張詩榆 張碧俐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倉銘被 告 張瑞昌 張嘉富 張明財 張麗珍 張綉琴 張明楠 張錦娟 張家瑜 張明裕 張明蒼 廖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張明楠部分已出境國外,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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