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3233號
TCEV,102,中簡,3233,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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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
原   告 陳朝隆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張政池
      張政男
      張政友
      張豊英
      張金榜
      張金陞
      林蘇美花
      廖柏翔
      張伯禎
      鄭瓊花
      張綉銀
      張明富
      張明堂
      張明發
      張明輝
      張明龍
      黃張麗春
      張坊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金陞
被   告 張何却
      張佳峯
      張賀盛
      張泊蓮
      張詩榆
      張碧俐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倉銘
被   告 張瑞昌
      張嘉富
      張明財
      張麗珍
      張綉琴
      張明楠
      張錦娟
      張家瑜
      張明裕
      張明蒼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明楠部分已出境國外,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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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