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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212號
TCEV,102,中小,2212,201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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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逢甲文華道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春霞
訴訟代理人 陶惟仲
被   告 楊舒涵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中訴字第2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8月14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104年2月9日 上午9時46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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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