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2號
LTEV,104,羅補,2,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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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號
原   告 林福耀
原   告 林福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照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具體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本院
  判決之具體事項),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並應具體載明訴之聲明,及其請求
  權基礎。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江波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附繕本。
 ㈢提出被繼承人林江波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
 ㈣提出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並附繕本。
 ㈤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三星鄉○○○路0段00巷00號房屋之最
  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103年度房屋稅繳款證明文件
  ,並附繕本。
 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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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