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15號
LTEV,104,羅補,15,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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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萍
訴訟代理人 鍾宥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潔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
  請求被告給付2百萬元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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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