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萍
訴訟代理人 鍾宥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潔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並具體載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
請求被告給付2百萬元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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