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薛國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伍萬
陸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