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441號
CCEV,103,潮簡,44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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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簡字第44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被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 臺幣(下同)386,8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表示 就起訴時所請求之追加工程即原證二請款單上所載追加部分 第1 項(即追加底部粉刷不平追加矽利康1,800 元及工資25 ,000元)及第2 項(即追加不鏽鋼條及工資126,000 元)之 工程款,不列入計算請求金額(本院卷第11頁、第27背面) ,核原告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依原告所提上開請款單所示,原告原請求金額38 6,826 元,其中原列入計算之上開追加工程款部分均有加計 5%營業稅額,故原告原請求金額因減縮聲明應予扣除之金額 應為160,440 元【計算式1800+25000 +126000=152800+ (152800×5%)】,原告誤算為151,000 元,則依原告真意 ,其減縮聲明後之請求金額經本院計算應為226,386 元,而 非其計算之235,826 元,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書),承攬被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 司埔心二期新建工程(廠房新建工程)」之防水門工程,施 作10樘防水閘門(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含5%營業稅 為760,000 元(未稅723,810 元)。因防水閘門係依現場丈 量之尺寸計價,而現場丈量尺寸較合約尺寸有所減少,及部 分原定不鏽鋼防水閘門改採鋁合金材質,經結算原工程款應



減價224,353 元,扣除減價後之實際系爭工程款為499,457 元,加計應由被告負擔5%營業稅為524,430 元。原告已完成 系爭工程,惟被告僅給付第1 期訂金228,000 元、第2 期付 款186,519 元、第3 期付款20,724元(共計435,243 元), 餘系爭工程尾款為89,187元,被告迄未給付。又原告於施工 期間依約備料WD4 (規格尺寸4.98×1.36)、WD5 (3.18× 1.36)、WD6 (2.18×1.36)及WD8 (1.20×1.36)防水閘 門門框門片至現場欲安裝,因現場營造廠商人員突然說要更 改尺寸,降低高度,致原告無法安裝。依系爭合約書第5 條 約定買方於簽定合約後如需變更規格或數量,應提前通知賣 方,變更後之價格另議。原告已備料完成,雖未安裝,因被 告未事先通知變更規格,被告就此備料款137,199 元(含稅 )仍應負有給付義務。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工程尾款89,187元及備料款137,199 元(共計226,38 6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6,386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工程係被告向第三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承攬再轉包給原告,依兩造所訂系爭合約書第7 、8 、 9 及12條記載「特別設計防水閘門之正確規格以圖為準,送 審過後,請賣方(指原告)現場丈量、開始製作,防水閘門 以現場實際安裝為準,買方(指被告)負責點收。本工程以 實際數量計價」等約定,兩造就系爭工程是統包,報酬實做 實算,且被告並未要求原告備料,原告亦未提出其確實有備 料之證明,原告就此備料款,自不得向被告請給付。至已完 成工作之系爭工程款,原告提出之原證二請款單結算金額有 誤。依系爭合約書原告應施作10樘防水閘門,惟原告僅施作 9 樘,原證二所列WD8 (1.20×1.08)防水閘門並未施作, 又該完成之9 樘防水閘門尺寸與原證二請款單上所列現場尺 寸不符,嗣經兩造各派一員代表共同至現場丈量所得尺寸如 被告所提請款明細表(本院卷第31頁)實作尺寸欄所載;另 完成之1 樘WD8 及2 樘WD7 防水閘門材質由不鏽鋼改為鋁合 金材質,上開請款單並未依鋁合金材實際單價計算。是依兩 造派員共同至現場丈量尺寸計算原告實際施作完成之9樘防 水閘門工程款應為452,693元,扣除被告已付部分工程款 435,243元,應付系爭工程尾款17,450元。倘認原告確有施 作原證二WD 8(1.20×1.08)鋁合金材質防水閘門,同意按 WD 3水閘門之鋁合金材質最高單價每平方公尺18,307元計算 該片防水閘門工程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心二期新建工程(廠房新建工程)」之防水閘門工程,兩造 並簽訂系爭合約書,依系爭合約書,系爭工程內容為施作10 樘防水閘門,工程款含5%營業稅為760,000 元(未稅723,81 0 元)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書可佐(本院卷第3 至4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 爭工程已全部完工,原約定工程款經扣除因尺寸、材質變更 應減價224,353 元及被告已付工程款435,243 元,被告尚積 欠系爭工程尾款89,187元,並請求被告給付未能安裝之已備 料防水閘門工程款137,199 元,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備料而未 安裝之防水閘門工程款137,199 元有無理由?㈡系爭工程10 樘防水閘門是否已全部安裝施作完成?被告積欠之系爭工程 尾款金額為何?茲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依約備料WD4 (規格尺寸4.98×1.36)、WD5 ( 3.18×1.36)、WD6 (2.18×1.36)及WD8 (1.20×1.36 )防水閘門門框門片至現場欲安裝,因現場營造廠商人員 臨時更改防水閘門高度尺寸,致原告無法安裝乙情,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且參酌證人蘇崇智(任職聯鋼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系爭工程現場工地主任於本院證 述:「本來合約只有預估的尺寸,所有尺寸都是現場丈量 再回去備料。施工前是原告公司工務人員到場丈量。(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我已經被通知要施工,框的材料已 經運到現場,後來說業主要改高度,所以我們無法施作? )現場尺寸到可以丈量時都已經確定了。我通知現場人員 來丈量,他(指原告)是人來帶著比例尺,我沒有看到備 料」(本院卷第43至45頁),是尚難認原告上開主張事實 為真實。又觀諸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合約書第12條「本工程 以實際數量計價」、第9 條「防水閘門以現場實際安裝為 準,買方(指被告)負責點收」、第7 條「送審過後,請 賣方(指原告)現場丈量、開始製作」等約定,可知兩造 就系爭工程約定完成之工作為按現場實際丈量所得尺寸製 作防水閘門並據此製作之防水閘門而為安裝,承攬報酬並 以此現場實際安裝之防水閘門計價。是縱認原告有上開備 料行為,然既未為安裝,則其上開備料防水閘門即非兩造 約定完成之工作,被告自不負有給付承攬報酬義務,故原 告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給付上開備料防水閘門工程款137, 199 元,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兩造就已安裝施作完成之防水閘門工程款應依現場丈量尺 寸計算並無爭執,惟就已完工之防水閘門數量及尺寸有所 爭執。原告主張系爭10樘防水閘門已全部安裝施作完成,



被告則否認,嗣兩造於103 年7 月21日本院先行調解程序 中同意由兩造各派一名員工至現場履勘測量,經兩造於同 年103 年8 月28日各派員到現場履勘丈量結果,其數量有 9 樘防水閘門(即WD1 、WD2 、WD3 、WD4 、WD5 、WD6 各1 樘、2 樘WD7 、1 樘WD8 ),各樘防水閘門尺寸如被 證二現場丈量表(本院卷第24頁)所示,有被告提出之上 開現場丈量在卷可稽,且經證人即當時至現場履勘丈量之 原告公司員工謝昀軒、被告公司員工李弘仁到場證述屬實 (本院卷第33頁)。又依兩造派員履勘結果,系爭現場當 日雖僅有9 樘防水閘門而短少一樘編號WD8 防水閘門,惟 經證人謝昀軒證述:「於現場發電室牆壁發現有拆除痕跡 ,是WD 8尺寸」(本院卷第33頁),且經證人蘇崇智證述 :「(水閘門有無少做?)依原實際設計圖面有10樘水閘 門,施作完確實也有10樘,施工沒有問題,只是尺寸丈量 就如後來實際丈量。(提示卷31頁請款明細表,是9或10 樘?)現場驗收確實有10樘,交給業主後,業主於收受後 自行拆掉1樘。」(本院卷第44頁),堪認系爭10樘防水 閘門原告確已全部施作並安裝完成。
(三)又就施工完成之系爭10樘防水閘門尺寸,兩造既同意各派 一名員工代表至現場丈量,丈量所得尺寸如被證二現場丈 量表所示,則就其中現存之9 樘防水閘門工程款自應依上 開現場丈量表所載現場尺寸計算,至經業主拆除之WD8 防 水閘門尺寸,原告主張為1200㎜×1080㎜,被告並無爭執 。各該防水閘門單價,被告同意依原告所提請款單(本院 卷第5 頁)上所載單價計算(本院卷第27頁背面)。又系 爭WD7 、WD8 防水閘門原約定為不鏽鋼材質,其後改採鋁 合金材質,兩造並無爭執,原告上開請款單雖未列此部分 單價,被告同意以其中WD3 防水閘門(亦為鋁合金材質) 最高單價作為WD7、WD8防水閘門之單價。是依上開基準計 算(詳見附表),系爭10樘防水閘門工程款合計為477,14 9元,加計應由被告負擔5%營業稅23,857 元,被告本應給 付原告系爭工程款501,006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435,2 43元,則被告尚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尾款為65,763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所簽訂契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餘欠系爭工程尾款65,7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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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水閘門工程款附表: │
├──┬──────┬─────┬───────┬───────┤
│編號│現場丈量實作│實作面積㎡│每1㎡單價 │總價(未稅) │
│ │尺寸㎜ │ │(元/新臺幣) │(元/新臺幣) │
├──┼──────┼─────┼───────┼───────┤
│WD1 │4880×1080 │5.2704 │17,717 │93,376 │
├──┼──────┼─────┼───────┼───────┤
│WD2 │5770×1080 │6.2316 │17,777 │110,779 │
├──┼──────┼─────┼───────┼───────┤
│WD3 │3090×1080? │3.3372 │18,307 │61,094 │
├──┼──────┼─────┼───────┼───────┤
│WD4 │4190×1080? │4.5252 │17,976 │81,345 │
├──┼──────┼─────┼───────┼───────┤
│WD5 │3140×1080? │3.3912 │1,793 │6,080 │
├──┼──────┼─────┼───────┼───────┤
│WD6 │2080×1080? │2.2464 │17,829 │40,051 │
├──┼──────┼─────┼───────┼───────┤
│WD7 │1050×1080 │1.1340 │18,307 │20,760 │
├──┼──────┼─────┼───────┼───────┤
│WD7 │910×1080 │0.9828 │18,307 │17,992 │
├──┼──────┼─────┼───────┼───────┤
│WD8 │1110×1080 │1.1988 │18,307 │21,946 │
├──┼──────┼─────┼───────┼───────┤
│WD8 │1200×1080 │1.296 │18,307 │23,72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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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