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陳榮主
訴訟代理人 陳子羣
訴訟代理人 陳子敬
被 告 詹木松
陳勝文
蕭賢哲
潘進興
黃寶能
屏東縣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洪佳瑩
訴訟代理人 李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4 年2 月10日上午11時0 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另被告屏東縣政府訴訟代理人應檢據縣長潘
孟安承受訴訟聲請狀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